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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财政厅、省物价局、省环保厅联合发布停征排污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

2018-01-01

省财政厅、省物价局、省环保厅联合发布停征排污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

为做好排污费改税政策衔接工作,根据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8〕4号)的相关规定,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、省环保厅下发通知,自2018年1月1日起,在全省范围内停征排污费。明确规定,停征的排污费包括污水排污费、废气排污费、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、噪声超标排污费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收费、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两项收费,根据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<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>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5〕61号)和《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》(苏政办发〔2017〕115号),作为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。同时明确,排污权交易服务费不再收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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